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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多區警員未替明顯醉駕司機「吹波仔」 釀三死慘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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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ing Tao

Feb 11, 2026

【星島綜合報道】安省警方監察機構表示,兩名荷頓區警員在致命車禍發生前曾截停一名醉酒司機,但未有為他進行酒精呼氣測試,事件最終造成三人死亡。但警方不會就此面對刑事指控。

安省特別調查組(SIU)本周公布的報告指出,2024 年 3 月 30 日發生的這宗致命撞車事故,沒有足夠理據對涉事警員提出刑事檢控。該宗事故雖然發生於去年 3 月,但直至數個月後才轉交 SIU 調查。

 

兩度接報案  僅開一張不小心駕駛告票

根據報告,事發當日凌晨約 1 時 30 分,警方接獲市民報案,指在密爾頓 Santa Maria Boulevard 600 號的一間麥當勞,發現一名「非常醉酒的男子」。報案電話錄音顯示,報案人情緒焦急,形容司機不斷下車、步履不穩、嘔吐後又返回車內,並強調對方「完全是醉了」。當時車上另有一名 16 歲少女。

凌晨 1 時 35 分,兩名警員先後到場,在一輛黑色 Infiniti 私家車內找到該名 18 歲司機。SIU 報告指出,其中一名警員與司機長時間交談後,認為沒有足夠理據指控他酒後駕駛,期間未有進行任何測試,亦未使用儀器檢測其清醒程度。報告又指,該警員要求司機下車,稱未聞到酒味,亦未發現其他明顯醉酒跡象,形容對方站立穩定、說話清楚。

不過,其後警方從麥當勞取得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,司機「可能」曾步履不穩,或處於酒精或藥物影響之下。最終在凌晨 1 時 52 分,該名司機獲准離開。

約半小時後,即凌晨 2 時 23 分,警方在密爾頓 Derry Road 及 Holly Avenue 一帶再次截停該名司機,原因是他被發現「在行車線之間穿梭行駛」。當時另有兩名警員在場,其中一人為第二名涉事警員。報告指出,司機在出示行車證件時顯得困難,未能即時提供車輛擁有權證明。

兩名警員其後返回警車討論情況,期間均表示未有聞到酒味。他們亦知悉司機早前在麥當勞曾被截停。第二名涉事警員隨後致電第一名警員,查詢當時是否發現司機有醉酒跡象,而第一名警員亦到場會合。

第二次截查期間,警員曾與司機的乘客交談,對方解釋司機駕駛不穩,是因為「想嚇她一跳,當作玩笑」。報告指出,第二名涉事警員向司機表示,可選擇將車停泊在附近商場,或接受一張不小心駕駛告票後離開。司機選擇後者,警員隨即返回警車處理文件。凌晨 2 時 50 分,截查結束,司機再次獲准駕車離去,期間同樣未有進行任何酒精測試。

 

醉駕司機血液酒精濃度超標  近法定上限三倍

至凌晨 3 時 19 分,警方開始接獲多宗 911 報案,指米頓(Milton) Derry Road 及 Sixth Line 附近發生嚴重兩車相撞事故。調查顯示,該名早前曾兩度被警方截停的司機,以每小時約 140 至 154 公里的高速,撞向一輛正在紅燈前停下的汽車,兩車隨即起火。

涉事 Infiniti 司機、其 16 歲乘客,以及另一輛車的司機,全部當場死亡。事後檢驗顯示,Infiniti 司機的血液酒精濃度高達每 100 毫升 225 毫克,接近法定上限的三倍。

在解釋不提出刑事檢控的決定時,SIU 署理主管馬里諾(Joseph Marino)表示,刑事疏忽的門檻相當高,必須證明行為反映出對他人生命或安全的魯莽或肆意漠視,而單純的判斷錯誤或失誤,並不足以構成刑責。他指出,綜合第二次截查時警員的處理失當,以及相關情境因素後,證據仍不足以合理證明警員的行為,構成對合理謹慎標準的重大偏離。

不過,馬里諾同時指出,有證據顯示兩名涉事警員「可能涉及失當行為」。兩人均行使法律權利,拒絕接受調查人員訪問。

他表示,相關事宜將轉交警隊總長作內部檢視,並按照《2019 年特別調查組法例》第 35.1 條的法律責任,將案件轉介至執法投訴機構跟進。

(圖:CP24)T0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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